关爱未成年人,保护青春之路
小欢,年仅14岁,湖南籍,初一学生,因缺乏家庭关爱、不知社会险恶以及厌学等情况,毅然离家,踏上了寻找网恋对象和工作的路程。2024年4月13日下午16:00时,下路派出所接到小欢姐姐的报警电话后立即行动,于石柱桥北三岔路口找到了醉酒后的小欢。晚上22:00时,小欢被民警送到了县救助站进行安置。
通过与小欢姐姐的电话联系了解到小欢的家庭状况十分特殊,姐姐外出打工,父亲残疾,母亲离家,家中仅由年迈的奶奶照看,隔代教育使祖孙在沟通上存在一定的冲突。正因为长期缺乏家庭教育和正确的思想引导加剧了小欢的心理压力,导致她厌学、萌生了小小年纪就想挣钱的念头,最终在网恋对象的邀请下来到了石柱。喜洋洋社工得知此情况后及时向小欢进行了厌学情绪疏导、网络安全知识教育与性教育。

在安置小欢的同时,县救助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户籍地救助站,但由于此事件发生在周六且是深更半夜的情况下,联系比较困难,次日一早,立即联系到了户籍地救助站。
14日早上6:30时,小欢对返乡仍有抵触情绪。救助站、南宾派出所、喜洋洋社工一同陪小欢去网恋对象家中拿留下的物品,断绝了小欢对该男子的执念,并由喜洋洋社工再次向小欢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在社工的耐心劝说下,小欢终于答应返乡,并表示愿意继续完成学业。

早上9:46时,由县救助站的工作人员与喜洋洋社工组成的护送小队出发前往小欢的户籍地。下午17:10时,护送小队安全抵达户籍地救助站。后续将由户籍地救助站护送返家。
通过此次事件,提醒了公众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要加强家庭教育和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积极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等问题的发生。
温馨提示
未成年人应当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恋爱观,注意辨别网络虚假信息,保障自身权益不被侵害。

相关法律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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