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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实施!广东持证残疾人员经认定可享受就业帮扶

益加壹
来源:广东残联 2023-08-07

8月1日,广东省人社厅印发的《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广东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具备下列条件

 

根据《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广东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共13类):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 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重新设计分级帮扶情形

 

省人社厅解读指出,旧办法的分级帮扶措施已无法满足就业困难人员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需求,为此新《办法》重新设计分级帮扶情形,便于经办人员更好区分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对分级服务按照梯度重新设计,更加体现逐级递进的服务要求,同时与广东省现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登记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机制进行衔接。

 

其中,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

 

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在认定后1个月内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对暂不符合退出条件但明确表示不需要就业帮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暂停服务并做好备注,视情在备注时间1-2个月后再提供跟踪服务。

(来源:广东残联)


8月1日,广东省人社厅印发的《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广东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具备下列条件

 

根据《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广东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共13类):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 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重新设计分级帮扶情形

 

省人社厅解读指出,旧办法的分级帮扶措施已无法满足就业困难人员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需求,为此新《办法》重新设计分级帮扶情形,便于经办人员更好区分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对分级服务按照梯度重新设计,更加体现逐级递进的服务要求,同时与广东省现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登记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机制进行衔接。

 

其中,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

 

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在认定后1个月内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对暂不符合退出条件但明确表示不需要就业帮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暂停服务并做好备注,视情在备注时间1-2个月后再提供跟踪服务。

(来源:广东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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